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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银行业二手房贷款中介“灰名单”制度

发布时间:2025-01-09 作者:蚌埠市银行业协会

蚌埠市银行业二手房贷款中介“灰名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蚌埠监管分局工作要求,为深入整治不法二手房贷款中介乱象,有效标识存在不良记录和潜在风险的二手房中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稳健发展,形成风险防范长效机制,根据《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蚌埠市银行业协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对象范围是蚌埠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灰名单管理

    第三条 蚌埠市银行业协会负责辖内二手房贷款中介“灰名单”管理工作。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全面梳理涉及二手房全链条中介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

    第四条 二手房贷款中介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纳入“灰名单”管理。

    (一)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二)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三)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五)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六)收取中介费用时,违反法律法规,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乃至“超低价中介”行为;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灰名单”移出原则

    (一)已核销二手房贷款中介关联问题贷款,由申请单位提交《灰名单纳入(移出)申请表》,经分管行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蚌埠市银行业协会。

    (二)除已核销二手房贷款中介关联问题贷款,经常态化排查二手房贷款中介已完善风险防控系统,无违规现象,连续三期综合得分80分以上机构,可由申请单位提交《灰名单纳入(移出)申请表》,经分管行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蚌埠市银行业协会。

(三)因申请单位失误而误入灰名单的,由申请单位提交《灰名单纳入(移出)申请表》,经分管行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蚌埠市银行业协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蚌埠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贯彻落实梳理及上报工作,提出二手房中介“灰名单”的,指定专人负责材料报送至蚌埠市银行业协会自律服务部。其中《灰名单纳入(移出)申请表》每月28日前上报,《二手房贷款中介综合评分表》每季底27日前上报。上报方式采取纸质及电子同时报送,零报告制。

    第七条 蚌埠市银行业协会按季度向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布二手房贷款中介评价结果。针对已纳入灰名单的二手房贷款中介,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合作,可采取集体约谈、退出合作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八条 蚌埠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增强自主获客意识,强化风险防控措施,提升自主经营能力,严禁主动向贷款中介机构让渡“金融服务”,避免出现贷款中介机构掌控市场主动权、合作业务推高融资成本、风险跨行业传导加剧等问题。

    第九条 蚌埠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提升贷款质效,避免“唯指标论”和粗放式发展。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全面了解实际情况;主动向客户充分揭示二手房按揭贷款利率、期限错配风险。

    第十条 蚌埠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人员管理,严防内外勾结、诱导借款人违规使用贷款等问题发生。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蚌埠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排查未排查,发生风险事件的,限期改正,限制相关人员不得任职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部门或关键岗位,并对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蚌埠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报告未报告,经查实限期改正,对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监管规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制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蚌埠市银行业协会报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