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04-03 人气:0 作者:蚌埠市银行业协会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蚌埠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The Banking Association of Bengbu,缩写为BAB。 第二条 协会是由蚌埠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金融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蚌埠银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及其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蚌埠监管分局(以下简称蚌埠银监分局)指导、监督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蚌埠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并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安徽省银行业协会。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会会员及其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安徽省蚌埠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本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银行业改革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 第八条 履行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开展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做好银行业内部和社会公众设诉的受理和查处工作,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政法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标准,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积极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五)组织开展银行业从业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六)对违反本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蚌埠银监分局; (七)对发现行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及时报告并协助蚌埠银监分局予以查处。 第九条 履行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和施行维权公约,通过发布诚实守信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及时有效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损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向地方政府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反映涉及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的调查研究,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贷款风险管理; (五)参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第十条 履行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人民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健康、和谐、有序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受理社会公众有关银行业务咨询和对有关问题的投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对重大投诉,及时上报蚌埠银监分局,并做好蚌埠银监分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建立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新闻媒体对行业和会员的失实报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正面报道,维护行业声誉。 第十一条 履行行业服务职责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组织开展与其它银行业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四)组织开展各类竞赛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五)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第十二条 承办蚌埠银监分局委托、交办的有关事项;办理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协会的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依法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在蚌埠市地区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 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要求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必须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单位名单及增减变更情况报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享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协会申诉或寻求支持; (六)查阅协会文件资料,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 (二)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协会制定颁布的各项同业公约和自律制度,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承担或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五)按期缴纳年费:每年年度会员大会后一个月内交纳本年度的会员年费;会员的年费标准,由协会理事会会议研究确定,可依据协会的实际情况及会员单位的要求作出适当调整; (六)接受协会必要的咨询、调查,提供协会合理要求的有关资料,协会为会员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保密;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或自动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解散,被依法撤销。 第十九条 会员要求退出协会,必须提前3个月向协会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付清一切应缴费用,并交回会员证,由协会发出通知后,其会员资格终止。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有关公约和行业自律制度,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时停止会员权利1-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会员资格。被处理的会员有权向协会提出申诉,会员大会应对申诉作出最后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单位及监事单位;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单位、副会长和协会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入会会员的申请; (六)审议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参加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协会理事会或四分之一以上(含)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协会年度例会和临时大会均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本协会全部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由会员大会选举的会长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作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单位和会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会长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会长单位新任主要负责人自动接任原主要负责人任职,其任期为剩余任期。会长变更后,协会须在15日内到原登记注册的民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事宜,并及时将变更情况函告蚌埠银监分局和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副会长若干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会长单位自动成为理事单位,其余理事单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理事单位可连选连任。 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由所在单位函告银行业协会后,新任主要负责人自动接任原主要负责人任职,其任期为剩余任期。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会接受会员大会的授权负责协会的领导工作,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案;审议、处理影响会员业务及其他对会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三)提出制定、修改协会章程的草案,交会员大会审议; (四)向会员大会提出协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向会员大会提出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主持副理事长的选举和罢免; (七)向会员大会提请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研究和决定协会会员大会授权的其它重要事项。 (九)向蚌埠银监分局报告协会的各项决议。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负责建立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蚌埠银监分局报告协会的重要业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由协会会长直接兼任,设副理事长一名(会员增加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名额),由理事长在理事中提名,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产生。副理事长任期三年,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由该副理事长单位新任主要负责人自动接任。 理事长领导理事会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可委托副理事长代替理事长行使职权;如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均因故不能参加,可以推选一名理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监事单位两家,由会员大会推荐、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三年),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由监事单位委派其主要负责人担任,监事列席协会理事会会议;监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由所在单位函告银行业协会后,新任主要负责人自动接任原主要负责人任职,其任期为剩余任期。 第三十条 监事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协会的财务预、决算; (二)监督协会的各项经营活动; (三)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四)联合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取证调查; (五)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涉及上述有关事宜,经四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监事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在调查对象涉及监事单位时,该监事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协会工作计划,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拟定银行业公约和各项同业公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 施;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及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交议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贯彻落实; (五)受理会员涉及银行业务方面的咨询、投诉、申请等相关事宜; (六)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向蚌埠银监分局报告协会开展工作情况; (八)完成会长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会员大会直接推选产生,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其中常务副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聘任。 协会秘书处下设工作联络办公室,负责协会与各会员单位间的协调联系和协会运行的后勤保障工作,各会员单位一般应委派本单位办公室负责人作为协会工作联络办公室成员。联络办公室设召集单位一家,为秘书处常务副秘书长所在单位。联络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秘书处常务副秘书长兼任,设副主任一名,协助主任工作,由主任在全部委派办公室成员中提名,办公室会议通过后聘任。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秘书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从有关单位选派,也可从社会聘用。 第三十三条 协会根据发展需要,可成立各种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理事会的附属机构,应执行协会章程,接受理事会和秘书长的领导。专业委员会采取工作会议制度形式,主要职责是:研究、协调、审议行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并向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制订相关规则文件。各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研究制订的有关规则文件等均需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协会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大专以上学历,至少有6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具有较丰富的银行经营管理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比较全面地熟悉我国经济和金融政策;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年度例会和临时会议;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代表协会参加境内外经济金融交流活动。 第三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持会员大会年度例会和临时会议; (二)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具体领导、组织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决定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的选择聘用和抽调方案; (五)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有关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补助和福利待遇方案;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员大会年度例会每年第一季度召开,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将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书面通知全体会员。 第三十八条 经四分之一以上(含)的会员申请,理事会必须召集临时会员大会,秘书处应在十五天前将临时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书面通知全体会员。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理事长或四分之一(含)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所作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条 理事因故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单位可另派代表持书面授权书参加会议。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副理事长主持,正、副理事长因故均不能参加时,由理事会推选1名理事主持。主持人要在会议记录上署名。 第四十二条 当表决需半数以上会员通过而赞同、反对票数相同时,应进行第二轮辩论、表决,直至形成决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年费; (二)因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提出、会员大会同意后,可向会员收取专项费用; (三)协会各种咨询、培训、有偿服务性等收入; (四)捐赠、资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事业的发展。协会经费的使用: (一)协会所需固定资产及管理费用支出; (二)协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福利和兼职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补助等支出; (四)其它与协会活动相关的支出。 第四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协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蚌埠银监分局审核备案并报蚌埠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协会如需终止,由协会理事会提出动议,并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蚌埠银监分局审查批准,由理事会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向蚌埠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蚌埠银监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协会其他具体规章制度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报蚌埠银监分局审核备案、蚌埠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