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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银行业协会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31 人气:0 作者:蚌埠市银行业协会

 

根据《蚌埠市银行业协会章程》之规定,特制定《蚌埠市银行业协会选举办法》。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协会是在蚌埠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蚌埠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按照《章程》等有关规定,根据上一届理事会推荐新一届协会会长单位由国有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交)轮流担任

第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条 各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参加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三年召开一次,经协会理事会或四分之一以上(含)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协会年度例会和临时大会均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本协会全部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由会员大会推荐、选举的会长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作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单位和会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会长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会长单位新任主要负责人自动接任原主要负责人任职,其任期为剩余任期。

 第五条  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理事单位委派其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由所在单位函告银行业协会后,新任主要负责人自动接任原主要负责人任职,其任期为剩余任期。

第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由协会会长直接兼任,设副理事长若干名(会员增加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名额),由理事长在理事中提名,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产生。

    第七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 由会员大会直接推选产生,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聘任。

第八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协会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大专以上学历,至少有6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具有较丰富的银行经营管理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二○一六年三月十二日